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在国家两用技术交易中心(以下简称“交易中心”)开展的相关交易行为,保障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,维护交易中心正常交易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“交易方”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,在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与专利技术、技术秘密、商标权、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益的转让、许可、开发或咨询等相关行为的法人、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。所称“交易”是指在交易中心进行专利技术、技术秘密、商标权、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益转让、许可、开发或咨询等行为。
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“转让方”是指转让(许可)专利技术、技术秘密、商标权、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益,或提供开发、咨询服务的交易方;“意向受让方”是指有意向受让(被许可)专利技术、技术秘密、商标权、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益,或接受开发、咨询服务的交易方;“受让方”是指受让(被许可)专利技术、技术秘密、商标权、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益,或接受开发、咨询服务的交易方。
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“交易项目”是指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专利技术、技术秘密、商标权、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益,以及开发、咨询等服务。
第五条 在交易中心从事交易,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,遵循自愿平等、诚实信用和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,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
第六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方提供项目评价、信息披露、交易撮合、财务结算等相关中介服务,不代为履行应由交易方承担的任何相关义务,不为交易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。
第七条 转让方应具备项目所有权及处置权的主体资格,保证拟转让项目权属依法可以转让,并按照相应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。
第八条 转让方为国有(含国有控股)的事业、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的,应先遵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,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二章 交易程序
第九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,一般按申请登记、信息披露、组织交易、洽谈签约、资金结算和出具交易凭证等程序进行。
第十条 交易方可直接委托交易中心进行交易。
第十一条 交易方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,应填写《信息披露申请书》,知悉《风险提示书》相关内容并签署《风险提示确认函》,递交交易中心要求的相关材料(包括备查的原件和存档的复印件),并保证提交文件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完整性。
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方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并在接收材料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出具《受理意见通知书》。
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受理的交易项目进行登记,建立项目档案。
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受理的交易项目,可根据交易方要求进行信息披露(包括公开信息披露、定向信息发布等方式),征集意向受让方。政府部门对信息披露有特殊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有效期内,交易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。
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,向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受让文件。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,并会同转让方按照信息披露的受让条件和国家的有关规定,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。
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有效期内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,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,可以采取拍卖、招标、动态报价,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。具体交易方式由转让方确定并通过信息公示发布。
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定价方式,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活动,尊重交易双方的自主选择。
第十七条 确定受让方后,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签订交易合同,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及受让方按约定支付相应交易价款后,由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。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和签订的交易合同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。
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价款结算服务,相关规则另行制定。
第十九条 交易方应按照相关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。
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交易项目,应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,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。
第三章 禁止、中止和终止交易事项
第二十一条 交易项目如出现被提起无效、仲裁或诉讼等纠纷,交易相关方应向交易中心披露上述信息,并中止交易。
如交易相关方故意隐瞒上述情形的,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,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,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,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,采取集合竞价、连续竞价、电子撮合、匿名交易、做市商等交易方式进行交易;
(二)单一权益持有人数量超过200(含)人;
(三)同一投资人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项目的间隔时间少于7个交易日;
(四)进行保险、信贷、黄金等金融产品的交易;
(五)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,有损于转让方、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交易应当中止:
(一)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;
(二)第三方对交易项目依法书面提出异议的;
(三)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暂不能进行的;
(四)出现依法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的。
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交易应当终止:
(一)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二规定的情形;
(二)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通知终止交易的;
(三)交易项目灭失的;
(四)出现其它依法应当终止交易情形的。
第四章 争议处理
第二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,由交易中心进行调解;涉及交易中心的纠纷,各方应先协商解决,调解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,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报政府相关部门及管理机构备案。
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修订与解释。
中心总交易流程图